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班主任是学院学生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班集体的管理者之一,是学生的学业导师,是班风和学风建设的指导者。
第三条 学院实行任课教师兼任班主任制度,按照班级配备班主任,班主任任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选聘
第四条 班主任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师德;
2.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
3.有较好的专业素质,理论功底扎实,业务能力强;
4.热爱学生工作,遵纪守法,公道正派;
第五条班主任的选聘工作由各系(部)根据任职条件从本系(部)教师中择优选用,并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处备案。无故不服从系(部)安排,拒绝担任班主任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六条 重点负责所带班级的班风、学风建设,主要帮助贯彻和落实学生的培养方案,全面指导学生的学业生涯规划。具体要求为:
1.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会;
2.每月至少到学生宿舍走访一次,深入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努力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3.熟悉所带班级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加强与辅导员的工作配合,经常研究学生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与辅导员交换意见,共同做好班级工作;
4.及时向系部有关领导报告学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突发事件;
5.按规定填写好班主任工作手册,保管好有关班集体建设的档案。
第七条 协助辅导员做好所带班级学生的学年思想素质考核与鉴定、综合素质测评、评优评先以及学生违纪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 完成院、系(部)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九条 班主任日常管理实行系(部)级管理。各系(部)要建立班主任工作档案,并做好档案记载工作。
第十条 班主任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负责实施。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
第十一条 班主任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档。“优秀”等级的名额原则上不超过班主任人数的20%。学期考核优秀者,学校授予“优秀班主任”称号;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学期内的各项评优,下一学期不再聘任。
第十二条 班主任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评优评先、晋级、评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班主任经考核合格及优秀者,每月补贴200元(寒、暑假除外),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扣发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