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办法

作者:浏览:时间:2015-12-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闽教高〔2007〕48号),为提高我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确保我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以提高我校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通过加强课程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以形成办学特色,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审定项目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教学质量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教学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质量工程日常具体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制定学校教学质量工程建设规划。

2. 编制学校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

3. 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检查、评价和验收。

4. 撰写教学质量工程年度进展报告。

5.宣传并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四条 学院教学系(部)为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成立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小组,主要职责:

1. 结合专业建设、课程设计、教学改革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质量工程建设目标、项目规划以及具体实施方案。

2. 负责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做好立项后的检查监督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实施方案顺利开展。

3. 定期向教学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阶段进展报告。

4.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检查、监督和评价等。

第五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

1.制定合理可行的项目建设计划并上报学院备案;

2. 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具体工作,跟进项目进度,监管项目实施水平,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3.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合理安排使用建设经费;

4.宣传、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 确保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的相对稳定性。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学院教学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管理

第七条 教学质量工程实行校级、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四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推荐申报。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学院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予以立项。市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系、部积极配合做好申报工作。

质量工程项目包括:

1、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建设,示范专业建设等;

2、课程、教材及资源共享项目:精品课程,规划教材,国家级、省级网络教育资源共享平台等;

3、实践教学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项目:实验、实践教学示范,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等;

4、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项目:教学名师,教学团队,国家级、省级专业带头人培养等;

5、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学成果奖项目:教学改革研究立项,教学成果奖等;

6、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教学评估项目: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育部、省教育厅教学评估、专业评估,专业认证等;

第八条 校级教学资源课程建设周期为两年,其它质量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四年。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主要由教学系部负责。在项目建设期间,各系部应定期组织自评和督促、检查,对建设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学院对项目建设全过程中的立项、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或评估鉴定三个阶段实行目标管理。此外,对教育教学改革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学院还将组织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第九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撰写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做好立项工作并严格履行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报书。学院依据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和项目申报书的项目建设经费要求逐批下拨建设经费。

第十条 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中期检查由各教学系部按学院的部署进行初查,每个项目均应向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交中期自查报告。初查、复查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限期整改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向学校提出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者,若属于校级项目的按终止或者撤销处理,若属于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的,由项目所在教学系部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及调整项目组成员意见上报。中期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将视情节轻重终止或撤消项目。

1.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2.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3.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设期满,由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下发验收通知,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同时上交各支撑材料。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鉴定。验收合格后,经专家组推荐可申报市级及以上项目。凡未列入申报市级、省级或国家级的项目均视为校级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延期验收。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结题的院级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结题时间前三个月填写《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延期验收申请表》(见附表)并提交至质量工程管理办公室。延期结题只能申请一次, 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市级、省级、国际级项目不能延期验收。凡验收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延期方案,延期结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由所在教学系部签署意见后报项目管理办公室。延期后,若仍未通过鉴定的,将追究项目主持人的责任,追回项目资助经费的50%,同时取消其项目主持人三年内申请“质量工程”项目资格。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者,学院将追回全部项目拨款,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申请 “质量工程”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专项经费,由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管理、使用必须按财务有关规定实行;经费预算经质量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分管副院长审批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项目评审费。从各级建设项目中提取5%作为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评审、中期检查与验收等工作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校级项目立项评审费(包括专家评审费、食宿费、材料制作费、交通费等)、中期检查与验收费,市级、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的推荐评审费(包括专家评审费、材料制作费、交通费等)、项目申报费、检查与验收费等。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务处掌握使用。

2、项目培育费。项目培育费限于项目直接建设与培育需要的费用,按预算审核报支。支出范围具体包括:

(1)实验实训费:项目建设过程需要做的实验实训环节所产生的费用;

(2)图书资料费:项目培育工作所需要的图书、报刊、档案、文献、稿件、软件购置、抄录、打印、复印、翻译以及出版印刷费等费用。

(3)国内调研及相关活动差旅费:为完成项目建设与培育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所开支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及住宿费,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4)数据采集费:在项目培育过程中发生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所需的费用及资料录入、查询费等。

(5)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6)设备及用品费:项目科研、实验必备的辅助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等费用。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计算机等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必须按学校采购制度执行,并到学院后保处办理相关手续。项目建设期内,使用权属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建设期结束,必须将有关资产归入学校资产管理。

(7)其他费用:专家鉴定费、咨询费、稿费、项目成员的劳务费(项目成员津贴、劳务费)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该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的25%,其中,劳务费用不能超过项目经费的5%。

第五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学院给予质量工程项目成员一定奖励,奖励标准按上级拨付实际到账项目经费计:市级3%,省级5%,国家级7%。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冲突时,以上级有关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进行,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学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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