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作者:浏览:时间:2015-1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级各类学生技能竞赛活动管理,鼓励并组织学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激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团队精神,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省、市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学院举办的某一领域的大学生科技、知识、专业技能等比赛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娱类比赛)。

第三条 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采取精神奖励、成绩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予以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成绩奖励和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技能竞赛类型与级别

第四条 技能竞赛包括各专业技能竞赛及各种创新竞赛等。

第五条 技能竞赛级别分为院级竞赛、市级竞赛、省级竞赛、国家级竞赛四个级别。参加国际性比赛须经院长办公会议确认和批准。

(一)院级技能竞赛是指以学院名义举办、由教务处组织的全院性竞赛活动;

(二)市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厦门市教育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市高校学生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三)省级技能竞赛是指全国性竞赛分赛区的比赛及由福建省教育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面向全省高校学生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四)国家级技能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面向全国高校学生的各类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章 竞赛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技能竞赛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学院教务处在分管院领导的领导下负责院级及以上各类竞赛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系部负责组织本部门师生参加院级竞赛和受学院委托选拔参加院级以上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并做好相关组织、管理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作为学院技能竞赛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审批、组织、协调学院师生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参加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审批或确定院级技能竞赛项目,组织或委托承办部门组织实施院级竞赛活动;

(三)负责制定学院技能竞赛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编制和管理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年度经费;

(五)负责全院技能竞赛工作的档案管理、数据统计、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八条 主办或承办技能竞赛的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拔或推荐优秀选手参加学院组织的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

(二)受学院委托作为承办部门或作为组织部门负责制定院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实施方案;

(三)受学院委托负责承办或组织院级技能竞赛活动;

(四)负责组织赛前选手集中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督促和指导教师开展赛前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学生竞赛档案管理、数据统计及参赛结果上报工作。

第九条 院级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组织,教务处或承办部门

具体实施。院级技能竞赛按照学院确定的竞赛项目,由承办部门制定技能竞赛方案,并填写《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申报表》,经院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十条 市级、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由教务处组织,系部具体实施。教务处根据市级、省级及以上竞赛规程和要求,组织系部制定竞赛方案,确定指导教师,选拔参赛选手,开展培训工作。

第四章 竞赛经费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院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各类技能竞赛费用支出。经费由学院教务处与财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级、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的经费项目范围主要包括:

(一)参赛学生、指导教师的差旅费;

(二)参赛所需材料购置费;

(三)参赛费或参赛报名费;

(四)其他应该由竞赛经费支出的费用。

参赛获奖项目指导教师奖金纳入学院教师奖励系列统一发放,指导老师培训选手参赛课时补贴纳入工资系列发放。

第十三条 竞赛培训由教务处组织协调,各相关系部负责组织选拔参赛选手并实施培训方案。

第五章 竞赛奖励与申报

第十四条 参加市级、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学生,学院将根据参赛的具体项目和竞赛成绩,对相关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予以加分。

(一)获得竞赛奖励的学生,参赛期间所在学期相关课程结业考试的成绩依据比赛级别(国际赛、全国赛、省赛、市赛)及获奖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不同成绩以资奖励。其中国际赛一等奖100分、二等奖95分、三等奖90分,其余级别比赛根据比赛级别和获奖等级给予相应成绩,全国赛比国际赛对应获奖等级少5分,省赛比国际赛对应获奖等级少10分,市赛比国际赛对应获奖等级少15分,各等级依此类推。

(二)因参赛时间与学期结业考试时间冲突,未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可以申请缓考,参加下一学期的缓考考试。

(三)获国家级竞赛奖励的学生可获3个创新学分,获省级竞赛奖励的学生可获得2个创新学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十五条 学院将对各级别技能竞赛获奖的团队或指导教师给予适当的奖励以资鼓励。

(一) 技能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文件或证书为依据。国际性比赛和难以确定何种级别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确认;

(二) 获国际性技能竞赛奖项的奖励由院长办公会议确认;

(三) 获国家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项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及3000元的奖励;

(四) 获省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项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及1000元的奖励;

(五) 获市级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项分别给予1000元、700元及500元的奖励;

(六) 学院把组织、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列入教师年度考核,作为评价教师工作的重要指标之一。指导学生参与竞赛并获奖的教师在“优秀教师”评选、年终考核“优秀”等级上作优先考虑人选。

第十六条 技能竞赛成果公布后一周内,指导教师应及时将竞赛结果报告教务处,并将大赛的相关信息资料、赛题、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参赛总结送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 对获奖学生、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每学年进行一次,由指导教师填报《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登记表》,每年8月31日之前上报教务处,经审核后报送学院教师节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思政、文艺、体育等项目比赛奖励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厦软院教〔2012〕5号)同时废止。

学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孙坂南路1199号

版权所有©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闽ICP备0800298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