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请学分替代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浏览:时间:2014-04-25

厦软院教〔2014〕8号

为鼓励学生结合自身兴趣和特长自主学习,积极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对外交流学习、资格及技能证书考试和各种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活动,尤其是职业类、技能类竞赛,提升就业竞争力,经学院研究批准,根据学生在校(籍)取得的各类成绩成果及其所体现的知识、技能水平,我院准予其提出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或学分折换等学分替代申请,并按程序报请核准。为规范此项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分替代

(一)学分替代及其类别

本办法中,学分替代指学生通过参加竞赛、业余自主学习、校内非本专业必修课程学习、在外交流学习、实训等多种方式,获得各类有效的奖励、学分等成果,经证明已达到或超过本专业毕业要求任务学习水平,符合专业任务学习取得学分的标准,以之为依据,申请替代本专业毕业要求中具有相关性的课程或活动学分,并计入该生在学期间取得的有效学分总数。学分替代主要包含课程免修、课程置换和学分折换三种形式。

1、课程免修

学生参加竞赛等的活动(如职业技能竞赛)或受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课程或培训(如自学考试课程)等方式所取得的奖励、学分等成果,经审核确认完全达到校内某课程结业同等水平要求,经申请批准可免于修读该课程,从而实现校外同一层次或更高层次的活动或学习成果与校内课程之间的学分替代,这种类别的学分替代即课程免修。

根据学生取得成果及与申请免修课程的相关程度,结合我院相关规定,可予以课程免修、课程免听或课程不予免修的认定。课程免修者的综合成绩认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5分(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竞赛、活动中取得一等奖,可以认定为95分;二等奖,可以认定为85分;三等奖,可以认定为70分;优秀奖,可以认定为60分;在市级的竞赛中获奖成绩认定相应降低一档,但最低不低于60分。),免听课程综合成绩依据课程考核成绩认定。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3年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3〕10号),“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我院复学的退伍士兵经审批可以免修大学体育和军训两门课程,成绩可以认定为85分。

2、课程置换

学生修读合格并取得学分的校内高职教育课程,经审核确认完全达到本专业某门相关课程结业同等水平要求,经申请批准可用已修读课程置换相同或相关课程,从而实现校内不同课程之间的学分替代,这种类别的学分替代即课程置换。

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的学习情况及其与置换课程要求的比较,可予以课程置换或不予置换的认定。经批准予以置换的课程,原则上成绩以已修读课程的成绩计,学分按被置换课程的学分计,已修读课程的学分不再重复计入。

3、学分折换

学生以通过校外交流、专项实训学习取得的学分,额外考取非毕业条件要求的资格证书等方式所获奖励学分,作为达到学校某相关类别活动要求或课程学习要求的依据,折换为本专业培养方案设定的相关类别的活动学分或课程学分,从而实现其它不同学分之间的替代,这种类别的学分替代即学分折换。折换前的学分称为初始学分,经折换的学分称为折换学分。

根据学生初始学分的取得情况及其与我院相关类别活动或课程要求的吻合程度,可予以学分折换或不予学分折换的认定。经批准予以学分折换的学分,初始学分可按批准情况进行全部或按一定比例折换成有效学分,并计入该生在我院在学期间所取得的学分总数。初始学分不得重复计入。

二、学分替代的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提出学分替代申请:

(一)经过自主学习,取得受国家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某课程学习合格成绩,且经证明已具有某相关课程结业的同等水平;

(二)参加在市级或市级以上的竞赛、活动中取得活动成果,经证明已达到相关课程的知识或技能水平要求;

(三)已修读并合格通过与现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相同或更高的课程相同或相近的校内高职课程;

(四)到合作院校或校企合作订单班进行交流学习、实训并取得学习成绩、成果、学分;

(五)额外(或提前)考取学校认可的、非毕业条件要求或考取超过毕业条件要求的专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包括国际证书);

(六)符合学分替代要求,经教务处最终审核确认准予学分替代的其它成绩、成果。

三、学分替代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者须按要求填写《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分替代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交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其专业所属的系提出申请。

(二)审批表经相关老师和系部组织审核、认定并签署意见后,由系部统一报教务处最终审核、确认。审批结果由系部通知申请学生和相关老师执行。

四、相关说明

(一)申请经批准完成学分替代的成绩、成果原则上不得再次申请其它替代。

(二)原则上学生取得各专业毕业条件要求的专业资格、技能证书应需首先满足其毕业学分要求。

(三)原则上我院学籍管理规定不予免修的课程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四)原则上用于学分替代的学分不得低于被替代的学分。

(五)公共选修课不得用于置换本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专业选修课。

(六)原则上一门已修读课程只能申请置换一门课程。

(七)折换学分应与初始学分具有相关性;学分折换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0%。

(八)申请学分替代的学生须出具奖状、证书、成绩单、交流学习手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原件核实、复印件备案),由系部和相关部门负责核实。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由所在系部负责记载等处理与备案。

五、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籍)学生,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原有规定,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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