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学生毕业设计的过程管理,使毕业设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意见,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毕业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进行设计、实践和制作工作,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环节。同时,毕业设计的质量也是检验学生学习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体现。
第二条 学生的毕业设计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学生的毕业设计应由学生独立完成。
第三条 毕业设计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项目实训及顶岗实习进行,毕业设计涵盖内容:学生自行完成的设计项目、软件程序、设计图纸、视频作品、实训成果以及参加企业实践的项目策划方案、工作方案或工程项目成果等。
第四条 学生于第五学期期末前提交自行完成的毕业设计。毕业设计由班级辅导员收集后,各系部组织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会评定成绩。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会应严格考核,可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成果。
第六条 毕业设计原则上要求一人一题,最多不超过三人一题。学生合作完成的实训成果可共享,但毕业设计的书面材料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雷同。学生毕业设计由学生自行完成,尽可能选择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社会进步或学生从事工作性质等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的实际题目,并充分考虑主客观实施条件。
第七条 学生提供毕业设计可以书面资料,也可以是自带可读出的软件盘、视频材料、实物等。但无论哪种方式需提供毕业设计综述,要求每个学生写出不低于500字的毕业设计介绍,以说明毕业设计的主要内容、完成时间、完成过程、社会应用等方面。
第八条 毕业设计要求内容明确、学生上交的毕业设计要求按照毕业设计模板顺序装订。
第九条 毕业设计成绩考核采取等级制,成绩设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分会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毕业设计的质量,如实评价学生表现。
毕业设计原则上不能免修。毕业设计成绩为“不及格”的学生应予重做。
第十一条 各专业于第六学期组织对学生毕业设计进行展示,并根据专业发展情况和社会岗位需求进行引导。以促使学生毕业设计选题更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培养方向,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要求。
第十二条 各专业教研室校要建立负责管理毕业设计档案资料。学生的毕业设计要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三条 毕业设计工作,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由学校教务处统一负责进行管理。各专业要针对本专业的特点对毕业设计工作实施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学院要注重发挥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并加强校企合作和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为毕业设计工作创造和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保证毕业设计工作高质高效有序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毕业设计环节的学风建设,积极倡导科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切实纠正毕业设计脱离实际的倾向,坚决杜绝毕业设计中出现的抄袭、买卖和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凡在毕业设计实践或撰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直接使用他人相关内容的学生,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毕业设计成绩按零分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级在校学生实施。各系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掌握本规定的精神实质,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