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2019 年 4 月 2 日印发的«教政法函〔2019〕12 号»文件明确规定: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因遗失、损坏学历证书申请补办相应证明书时提交的登报遗失证明。根据该规定,修改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到所属系填写“学生申请表”。如因遗失原件补办毕业证明书,须加注“本人未登报声明原件作废,承诺如找回原件自行销毁”。
二、提供两张与申请时间一致的2寸纸质照片(含电子版)。——格式同毕业照片。
三、由系相关负责人收齐材料后提交OA审批,审批后由教务处统一办理。
四、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信网注册),办理后须本人到校签领——相关要求与领取毕业证书相同。
教务处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