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各类职业院校进一步推行“双证书”制度的通知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1-08-21 21:10:55

200626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闽劳社文[2006]22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在各类职业院校进一步推行“双证书”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各普通高校、省属中职学校、各技工学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 5号)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 0 02]2 1号)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包括技校、中等和高等职业院校)实施“双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职业院校要把落实“双证书”制度作为推进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措施。积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为应届毕业生获得“双证书”创造条件。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2006年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尚不具备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条件的职业院校要积极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按照就近的原则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到2008年,全省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要基本实现“双证书”,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专业(工种)都要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同时鼓励本科院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到2 0 1 0年,各类职业院校要基本建立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有效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择优建站”的原则,指导职业院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省属院校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市属及以下的院校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院校建立高级工技能鉴定站,原则上一所院校只设立一个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多个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
   三、职业院校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强化技能操作训练,努力提高学生实际动手能力。职业院校学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国家四级(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专业按劳动保障部规定实行)。两年制院校毕业生可提前6个月参加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三年制院校毕业生可提前一年参加鉴定。考生职业资格证书在应届毕业生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发放。
   四、降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学生鉴定只收取实际操作考试费,免收理论考试费。降低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院校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报考审核服务费标准,具体标准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双证书”制度,是贯彻国发[2 0 05 ]3 5号文件的重要措施,是推行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院校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的申请,按照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估,并落实好就业准入制度。教育部门要把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其开展鉴定工作的情况作为院校评估的重要内容,推动各类职业院校全面开展技能鉴定工作。各类职业院校要不断完善教学场地设备,加强“双师型”(一体化)教师队伍和自备考评员队伍建设,以教学质量保证鉴定质量,充分发挥职业技能鉴定站的作用,确保“双证书”制度的顺利推行。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OO六年二月六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职业培训 双证书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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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物价局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629印发